(2014)未民初字第07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翠与戴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戴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325号原告李翠,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富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晨,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与被告戴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92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63元,剩余46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