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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翠与戴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戴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325号原告李翠,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富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晨,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与被告戴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92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63元,剩余46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