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钱光杰与陈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光杰,陈超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钱光杰,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告陈超,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光杰诉被告陈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光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光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钱光杰负担。审判员 李 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洪聪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