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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王洪正与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洪正;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王洪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文,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正诉被告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正负担。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闵庆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