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王洪正与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洪正;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王洪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胡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文,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正诉被告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正负担。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闵庆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