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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桥松与万桂英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桥松,万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桥松,男,生于1943年9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万桂英,女,生于1969年10月2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0)仁寿民初字第587号陈桥松与万桂英借款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万桂英的银行存款54000元。被执行人万桂英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桥松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仁寿民初字第5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