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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雷学农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学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592号原告:雷学农,男,汉族。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路2号杰座广场。负责人:靳延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炜晨,男,汉族,系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学农与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学农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学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