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执恢字第19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月玲与姜玉华、孙媛清、山东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芝执恢字第1995-7号申请执行人吴月玲,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姜玉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媛清,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小南洪街42号10层。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光府河桥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芝民社一初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2)芝执恢字第1995-1号执行裁定书,已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大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