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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因其子张某乙聚众斗殴申诉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川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南川法刑申字第00001号申诉人张某甲:你不服本院(2014)南川法刑初字第00092号刑事判决,以原判决你之子张某乙犯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经审查,原判决认定,2013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分别组织人员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参与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你申诉称“本案是民事纠纷引发的,被告人张某乙没有聚众斗殴的动机和目的,亦无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意见,经查,陈某乙与沈某某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后,双方应采取合法途径依法解决;陈某乙强行截堵对方的挖机和推土机,张某乙在明知组织人员强行拉走挖机和推土机可能引发打架斗殴的前提下,仍邀约多人到案发现场帮忙,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对方欲邀约人来强行拉走挖机和推土机后,邀约多人到现场帮忙,后造成双方在公共场所发生大规模持械斗殴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乙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聚众斗殴罪。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