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若乾、黄朝文等与邓能亨、黄育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若乾,黄朝文,罗海文,邓能亨,黄育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林若乾。申请执行人黄朝文。申请执行人罗海文。被执行人邓能亨。被执行人黄育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育少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府城信用社(帐号:19×××85)的存款160000元六个月(从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