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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施执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在东与杨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施执字第122-2号申请执行人何在东。被执行人杨朝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在东与被执行人杨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旺信用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由旺信用社的账户6231900000039******上的存款,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每月划拨存款2500元,2016年2月划拨存款9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4)施民二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志伦执行员  杨余春执行员  张 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