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田小玲、陈芳与王全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玲,陈芳,王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田小玲。申请执行人陈芳。被执行人王全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全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500元(含本金40000元、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飞执行员 闫 军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海 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