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慧鹤与被执行人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王南庆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慧鹤,王南庆,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286号申请执行人周慧鹤,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君儒、郎婷,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南庆。被执行人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南庆。申请人周慧鹤与王南庆、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南庆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慧鹤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王南庆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慧鹤律师费35600元;三、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王南庆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王南庆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王南庆名下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小型轿车一辆,上述土地、房产、车辆均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王南庆在江苏渔蒙家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尚有股权若干,本院进行了冻结,但目前该公司已歇业,查封股权暂未能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王南庆已下落不明,被执行公司已歇业。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