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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春莹与李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莹,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莹。法定监护人:刘茑(曾用名刘莺)。被执行人:李奎。本院执行申请人李春莹申请执行李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兵团支行账户内的8050元案款。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奎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