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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四终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朱凯与宁风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凯,宁风芹,吕辉芬,李俊达,朱纪坤,左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凯,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委托代理人薛山,山东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风芹,女,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辉芬,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达,男,201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以上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东强,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纪坤,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天桥区广达货物信息配载服务部业主,住山东省聊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华,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天桥区广达货物信息配载服务部业主,住山东省聊城市。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忠德,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凯因与被上诉人宁风芹、吕辉芬、李俊达、朱纪坤、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三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宁风芹、吕辉芬、李俊达并不认为朱凯是接受劳务者,也未要求朱凯承担责任,一审判决朱凯承担责任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另,判断劳务关系应主要看李根利是否获得报酬、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是否受接受劳务者控制、指挥和监督等,一审判决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三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明审 判 员  王云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