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薛明山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明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37号罪犯薛明山,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明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明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薛明山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薛明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薛明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薛明山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明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