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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黄剑峰、巩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黄剑峰,巩峰,郗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黄剑峰。被告:巩峰。被告:郗金文。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滕商初字第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郗金文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