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与黄剑峰、巩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黄剑峰,巩峰,郗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支行。负责人:王玉栋,行长。被告:黄剑峰。被告:巩峰。被告:郗金文。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滕商初字第7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郗金文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柴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