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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曾健雄与梁伟文、莫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健雄,梁伟文,莫育军,佛山市粤大投资有限公司,岑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7号之一原告曾健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8。被告梁伟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0838。被告莫育军,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1061。被告佛山市粤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岑荣基。被告岑国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1718。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健雄诉被告梁伟文、莫育军、佛山市粤大投资有限公司、岑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梁伟文、莫育军、佛山市粤大投资有限公司、岑国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伟文、莫育军、佛山市粤大投资有限公司、岑国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柯常国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