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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有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陈有祥,梁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33号申请人执行人陈有祥。被执行人梁启忠。申请执行人陈有祥与被执行人梁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东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启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有祥欠款5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9000元,保全费3520元。因被执行人梁启忠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陈有祥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陈有祥提供的被执行人梁启忠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且正在评估、拍卖中,对欠款申请执行人陈有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陈有祥与被执行人梁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