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潘光敏与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光敏,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潘光敏。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君良,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钱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光敏与被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光敏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光敏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光敏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光敏负担。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