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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军庭与彭全远、一审被告汪振锋、夏鼎彝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军庭,彭全远,汪振锋,夏鼎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军庭,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金山,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全远。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一审被告:汪振锋,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一审被告:夏鼎彝,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徐军庭因与被申请人彭全远、一审被告汪振锋、夏鼎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军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