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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韩燕芳与陆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芳,陆罗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韩燕芳。委托代理人陈金荣,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燕芳诉被告陆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燕芳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韩燕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燕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