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理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理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76号起诉人:赵理峰,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2015年1月6日,本院收到赵理峰的起诉状,赵理峰认为周建美(系原枞阳县陈瑶湖镇花园村主任)在(2009)枞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徐梅英、黄桃霞与被告枞阳县陈瑶湖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了伪证,造成原告的损失,故起诉要求周建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即使作了伪证,也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理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立案的审判员、书记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