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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21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职业。2007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7年8月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本市江岸区京汉大道老火车站门口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1包塑料膜包装灰白色颗粒贩卖给苏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海洛因,重0.83克。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郭某因吸食毒品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11日因本案转为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于2014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未执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苏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证明;毒品检验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所犯前罪刑罚尚未执行,又犯新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年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祝先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