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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陶清友诉王怀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清友,王怀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413号原告陶清友,男,生于1958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王怀松,男,生于1991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陶清友诉王怀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清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陶清友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陶清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