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潘刚、王映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潘刚,王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江��坝群英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00857018-X。法定代表人田泳,局长。被执行人潘刚,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映,女,生于1981年2月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仁文宫人口征决(2014)第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刚、王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仁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仁文宫人口征决(2014)第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