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温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赫英,系凤城市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温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冷雪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