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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石和财与黄石市污水处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石市污水处理公司,石和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撤字第000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污水处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青山湾10号。法定代表人朱国珍,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和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颐阳路12号一楼。代表人田青华,经理。上诉人黄石市污水处理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和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4)鄂黄石港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黄石市污水处理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黄石市污水处理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娄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