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峰申请执行颜立建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颜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立3656元、2674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