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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峰申请执行颜立建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颜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颜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民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颜立3656元、2674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