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银花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88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银花,居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银花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52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9972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坐落在天津市宝坻区中保楼8-4-201号房地产,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8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审 判 员 闫玉川助理审判员 戴英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