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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满存五金厂与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满存五金厂,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70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满存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董满存。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剑,负责人。原告上海满存五金厂诉被告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上海满存五金厂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其价款233,779.64元、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33,779.6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80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XXX号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潘剑。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产且法定代表人潘剑亦无法联系。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除有沪CDXX**桑塔纳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以及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XXX号内的全部财产以外,其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另本院在执行(2014)松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9月16日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XXX号内的全部财产,现正在评估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满存五金厂与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代理执行员徐红卫二Ο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徐红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