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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郝永灿与王法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永灿,王法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391号原告郝永灿。被告王法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永灿诉被告王法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去向不明,无法查找,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魏信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