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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毅云与黄翠娟、林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毅云,黄翠娟,林纯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47号原告许毅云,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董荣裕,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翠娟,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纯新,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毅云与被告黄翠娟、林纯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许毅云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按规定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许毅云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黄绿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