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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印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303号罪犯蔡印,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海宁市人,专科毕业,住浙江省海宁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11)浙嘉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印犯信用卡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欣玲、方月丹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张晶晶、徐丹宁、章倩出庭执行职务,罪犯蔡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印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考核期内,该犯罚金履行了20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庭审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蔡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鉴于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减刑应从严掌握。结合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部分履行罚金刑等方面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呈报减刑一年幅度过大,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印准予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戴皖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