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杨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延川县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延川县人,住延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峰代理审判员 杨东翠人民陪审员 郭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