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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执民字第5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怡梯与王广仁、李绍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57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黑龙江省集贤县有房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义执民字第57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楼海坚执 行 员 楼 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