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亚弟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贺八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亚弟,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亚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亚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严亚弟伙同刘定旺(另案处理)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梅花街大圆盘的极速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羊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3150元)盗走。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严亚弟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亚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严亚弟提议,并与刘定旺(另案处理)合谋后,窜到贺州市八步区步头镇梅花街大圆盘的极速网吧门口,见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五羊本田125C男装摩托车(价值3150元)停放在此处,遂由刘定旺用严亚弟事先配好的摩托车钥匙打开车头锁,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严亚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报案陈述,同案人刘定旺的供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贺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被告人严亚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亚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亚弟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亚弟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严亚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亚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盘桂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