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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秀吉与许相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吉,许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吉,女,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龙井市农业机械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许相根,男,1970年1月23日生,朝鲜族,龙井市东盛涌镇退休科员。申请执行人王秀吉与被执行人许相根之间的民间借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许相根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龙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