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候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候某,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原告候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审 判 员 周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连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