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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谷蕴杰、张亮、姜彬与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震毅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蕴杰,张亮,姜彬,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杨震毅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76号原告谷蕴杰,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亮,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姜彬,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申朝,系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13792-X。法定代表人杨震毅,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杨震毅,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蕴杰、张亮、姜彬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鹏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杨震毅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蕴杰、张亮、姜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蕴杰、张亮、姜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蕴杰、张亮、姜彬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杜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睿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