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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山东良宇海洋生物蛋白有限公司与崔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良宇海洋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崔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良宇海洋生物蛋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广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