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山东良宇海洋生物蛋白有限公司与崔广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良宇海洋生物蛋白有限公司,崔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良宇海洋生物蛋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世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广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棣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