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玉飞崔增花诉张广水崔增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飞,崔增花,张广水,崔增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飞,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增花,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水,男,汉族。原审被告崔增铜,男,汉族。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因与被上诉人张广水、原审被告崔增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及原审被告崔增铜共同委托代理人孔祥玉,被上诉人张广水委托代理人段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第6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玉飞、崔增花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天文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王师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林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