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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与曾家月、杨小雪、曾顺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吴某甲,吴某乙,谈某甲,谈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被告曾某甲,女。被告杨某某,女。被告曾某乙,男。被告吴某甲,女。被告吴某乙,男。被告谈某甲,女。被告谈某乙,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诉被告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吴某甲、吴某乙、谈某甲、谈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吴某甲、吴某乙、谈某甲、谈某乙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撤回对被告曾某甲、杨某某、曾某乙、吴某甲、吴某乙、谈某甲、谈某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学校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