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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与熊光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人民路123号附1号蒲田大厦8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9328-8。法定代表人王安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斌,重庆市北碚区房管所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熊光武,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光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