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姚源与张以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源,张以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97号原告:姚源,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林路,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以飞,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正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源诉被告张以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姚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