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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金山与被执行人陈志义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山,陈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山,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陈志义,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志义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义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志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志义在山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奇信用社的存款10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多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