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郑远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189号罪犯郑远春,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远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郑远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8925.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郑远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郑远春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远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24.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远春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远春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谌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