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徐一明与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明,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徐一明,男,汉族,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元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明与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一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佳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