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xx与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xx。被告徐xx。本院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