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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xx与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张xx。被告徐xx。本院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徐xx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家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