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与邢一×、邢二×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邢一×,邢二×,邢三×,邢四×,邢五×,邢六×,邢七×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3351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邢XX,退休干部。被告邢一×。被告邢二×。被告邢三×。被告邢四×。被告邢五×。被告邢六×。被告邢七×。原告刘××与被告邢一×、邢二×、邢三×、邢四×、邢五×、邢六×、邢七×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邢XX,被告邢一×、邢二×、邢三×、邢四×及本院依法追加的被告邢五×、邢六×、邢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生育四子三女。原告长期在被告邢四×家居住已经30年,被告邢一X、邢二X、邢三×既不履行轮流赡养的义务,也不给付赡养费,有的甚至不看望原告。原告已经90多岁,今后更需要人照顾,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轮流赡养原告;如被告不同意轮流赡养,由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随被告邢四×生活,诸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被告邢一X当庭辩称,如果其他被告给原告赡养费,邢一X就给付,有不给的邢一X就不给。被告邢二X当庭辩称,现在原告每月有生活保障金190元,还有4万元存款及利息,原告有房子已经出租,每月有租金,现在只能每月给原告200元赡养费。被告邢三×当庭辩称,其患有类风湿,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没有退休金,民政局每月给80元生活费,其爱人还有肢体残疾,其每月最多给原告60元赡养费。被告邢四×当庭辩称,同意原告和其一起生活,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邢五×、邢六×、邢七×当庭均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生有五子三女,现均已成家,长子邢XX、次子邢一X、三子邢二X、四子邢三×、五子邢四×,长女邢五×、次女邢六×、三女邢七×,长子邢XX已过继他人。原告之夫已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随被告邢四×共同生活。庭审中,原告称,其现有民政部门和村委会发放的每月200元的生活费,另有养老保险金50000元由邢四×保管,没有其他收入。另经询问,在原告起诉之前,诸被告均没有固定给付过原告赡养费。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原告年岁已大,行动不便,无劳动能力,只有民政部门及村委会给付的每月200元生活费显然不能维持生活,诸被告应每月给付原告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让原告安度晚年。原告主张随被告邢四×共同生活,被告邢四×亦表示同意,本院应予认可。关于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数额,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情况,可考虑诸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一×、邢二×、邢三×、邢四×、邢五×、邢六×、邢七×自2015年2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赡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7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玉茜审判员 韦长青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蒋金伟速录员 刘俊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