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暖深,绰号:“猪肉仔”,男,1968年7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暖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暖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初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梁暖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从化市街口街乔安楼A1梯1903房,以“三公大吃小”形式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每次从中抽水30元至200元不等,共抽水获利约3000元。2014年7月15日,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赌博人员11名,缴获赌资4935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梁暖深已退回赃款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暖深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参赌人员黄某良、冯某波、李某其、邓某林、杨某新、冼某光、邝某基、姜某阶、梁某基、马某华的供述,被告人梁暖深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参赌人员邝某基、杨某新、冯某波、梁某基、李某其、黄某良、邓某林、冼某光、姜某阶、马某华辨认被告人梁暖深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参赌人员杨某新、冯某波、被告人梁暖深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赌资的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暖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暖深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梁暖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暖深已退回赃款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暖深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收缴的赃款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暖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收缴的赃款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晔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萧童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