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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冯文力与荥阳市贾峪镇高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力,荥阳市贾峪镇高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52-1号申请人冯文力,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高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全喜,该村委主任。本院在冯文力申请执行荥阳市贾峪镇高河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自该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冯文力案件款十三万四千元及逾期利息三万一千三百九十四元五角六分。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荥阳市贾峪镇高河村村民委员会在相关部门款项二十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 志 勇审判员 ���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碧 炜 百度搜索“”